山东省干细胞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山东省干细胞学会”。其英文译名为“Shandong Province Stem Cell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为“SDSCA”,学会会标(参见下图)。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山东省从事干细胞及干细胞相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专家学者自愿结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科技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脚踏实地的科学作风,团结和组织广大科技工作者,实行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普及和推广干细胞技术,促进干细胞科学技术发展,储备相关科技人才资源,为现代化强省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是山东省民政厅。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山东省济南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和组织广大科技工作者,开展干细胞及干细胞相关研究工作和学术交流活动,搭建合作平台,组织多学科联合创新团队。

(二)承接政府委托事项,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协助干细胞临床研究机构开展干细胞研究项目,承担干细胞领域的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制定标准、规范。

(三)举办干细胞科技展览、学术会议、论坛,普及和推广干细胞技术。

(四)开展干细胞科技工作者的业务培训,储备科技人才资源。

(五)为会员和有关单位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

(六)经批准,创办杂志、刊物。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为从事干细胞及干细胞相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会员为从事干细胞及干细胞相关工作的技术人员、临床医护人员、生物技术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干细胞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备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干细胞或干细胞相关工作2年以上。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不从事损害本团体合法利益的活动;

(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以本团体的名义从事损害本团体名誉之事或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讨论和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