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干细胞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2026-09-09 18:05:59 9

山东省干细胞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干细胞学会(以下简称 “本会”)分支机构管理,促进干细胞领域专业学术健康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 85 号)、《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干细胞学会章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本会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党建工作指导;分支机构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按《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按要求常态化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法律责任全部由本会承担;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法人登记证书。本会对分支机构履行管理主体责任。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性质及主要任务

第四条 分支机构在本会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部活动不得超出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与业务范围。分支机构主要承担本专业领域学术交流、技术推广、科普、人才举荐等任务。

第五条 分支机构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要求:

(一)服从本会统一领导,全部业务活动须在本会授权范围内组织开展;

(二)组织举办学术会议、培训等活动,须提前2周向本会秘书处报备活动方案及经费预算;活动结束后2周内,向秘书处报送工作总结、会议材料及影像资料;

(三)在本会统一框架下协助发展会员,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归属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分支机构严禁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分支机构名义实施损害本会声誉行为,开展不当商业宣传;

(二)不得再下设或者变相下设分支机构,不得设立以分支机构形式运作的学组、工作组;

(三)私自制定章程、独立开设银行账户、私自刻制印章;

(四)擅自发展独立会员、私自收取会费;

(五)超出本会授权范围开展活动;

(六)以自身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对外承担债务;

(七)将业务活动委托给本会或者分支机构负责人存在直接利益关联的组织、个人承办;

(八)违规或者变相违规收费、摊派费用;

(九)将活动取得的收入转移、变相转移至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账户;

(十)未经授权以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名义开展各类活动;

(十一)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合作。

第七条 分支机构正式命名格式:山东省干细胞学会XXX专业委员会、山东省干细胞学会XXX分会;分支机构名称不得使用“山东”“齐鲁”“全省” 等字样,不得以法人组织类名称命名。

第八条 管理原则:坚持统一领导、授权运作、权责明晰、从严监管。分支机构接受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日常工作由本会秘书处统筹协调,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干细胞相关领域学术交流、技术培训、标准研究等专业活动。

第九条 分支机构主要任务:

(一)协助组织本学科领域国内外学术交流、科研协作活动;组织评议审阅本学科论文,推荐优秀论文与科研成果;

(二)跟踪本学科国内外科技发展动态,向本会及相关部门提出学科发展建议;

(三)承接本会委托的调研、技术咨询等工作;

(四)协助开展本专业继续教育与业务培训;

(五)协助推广本领域新技术、科研成果;

(六)发掘、举荐本领域优秀科技人才;

(七)密切联系本领域会员,收集反映会员意见诉求,协助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十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会整体发展规划,专业领域、业务任务与现有分支机构不存在重复、高度交叉;

(二) 发起力量须为本省热爱祖国、学术造诣深厚的本会会员,包含学科带头人、科技骨干及干细胞相关企事业单位代表;

(三)具备开展省内及全国性学术活动的业务能力;

(四)具有规范的机构名称;

(五)具备开展业务相匹配的人员条件,在对应专业领域具备行业影响力。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姓氏宗亲类分支机构、会员大量重合、业务高度雷同的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 设立申请由学科带头人提议,不少于3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本会会员作为发起人,提交设立申请报告及申请表,说明学科现状、设立必要性、工作任务、业务范围,报送本会秘书处。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设立完整工作程序:

(一)秘书处对申报材料开展初审;

(二)征求本会党组织前置研究意见;

(三)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无记名投票表决;

(四)完整留存会议纪要及全部原始申报材料;

(五)表决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予以公告,秘书处下发书面设立通知。

第十三条 发起人收到设立通知后,应当于半年内完成组建并召开成立大会;逾期不能按期组建的,应当提前2个月向秘书处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延期最长不超过6 个月。无不可抗力因素,延期届满仍未完成组建的,原发起人自动丧失主任委员候选人资格,该分支机构设立申请可由其他符合条件专家重新发起,按本制度规定程序重新报审。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成立大会在本会指导下,由筹备组组织实施,依据本会章程及本制度开展委员民主选举。

成立大会召开前1-2个月,由本会秘书处牵头、筹备组配合召开筹备会议,研究确定成立大会议程、选举办法、候选人建议名单。候选人名单兼顾地域分布、年龄结构、专业能力与学术水平,报本会秘书处审核后提交成立大会选举。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选举产生的全部组成人员名单,应当及时报送本会秘书处备案;成立大会形成的全部工作文件,于大会结束后2周内报送秘书处归档。

第四章 分支机构的变更与终止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申请更名:由分支机构形成内部意见后向秘书处提交书面更名申请,秘书处初审,征求党组织意见,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履行程序后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合并:对组织运行薄弱、届内开展学术活动少于2次、业务功能高度重合的分支机构,由秘书处汇总情况,征求党组织意见,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合并方案。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撤销

(一)分支机构主动申请撤销的,经分支机构委员会议审议后,向本会秘书处提交书面撤销申请。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本会可启动撤销动议,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1. 连续2年未开展业务活动;

2. 连续1年委员人数不足30人且整改仍不达要求;

3. 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4. 违反本会章程、自律公约、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经责令整改拒不纠正;

5. 拒不服从本会统一管理;

6. 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合作;

7. 发生其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

8. 已无继续存续必要。

(三)撤销动议须先经本会党组织审查,秘书处完成材料、流程合规性审核,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作出撤销决议后,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发现符合撤销情形的,本会应当 20个工作日内启动撤销程序。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被撤销的,应当在撤销决议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资产、会计资料、委员档案、会议材料移交本会秘书处,由秘书处会同财务人员共同清点登记入账;未完成资产、档案移交的,不予办结撤销手续。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变更、撤销完成后,相关材料归入本会档案统一保管。

第五章 分支机构的人员设置、任职条件和任期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实行委员制,委员总人数一般不少于30人。分支机构可设名誉主任委员1至2名,为荣誉职务,不享有委员表决权,须报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分支机构不得设置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社会团体完整组织架构。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设置: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总人数15%;委员总数超过100人可设置常务委员,常务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总人数15%。常务委员仅为委员会内部履职人员,不得设立常务委员会,不得以常务委员会替代委员会行使议事决策职权。

分支机构负责人规范称谓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不得使用理事长、副理事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称谓,不得设置秘书长岗位。

第二十三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当为本会会员,在省内本专业领域具备较高学术威望,具备高级职称,热心学会工作,有组织协调能力。分支机构负责人一般由本会负责人推荐,经秘书处考察审核,并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后,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主任委员不得同时担任本会其他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

分支机构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 委员任职条件

(一)为本会正式会员;

(二)从事本专业相关工作,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中级职称须任职满3年;

(三)热心学会工作,恪守职业道德,具备业务联络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与分支机构各项工作;

(五)新任委员年龄不超过70周岁;对学会有突出贡献、学术影响力高且身体健康的人员可酌情放宽;

(六)同一人员在本会全部分支机构兼任委员职务合计不得超过3个;

(七)新设立分支机构首届委员、换届新任委员原则上应为在职人员。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实行年度述职、德能勤绩廉考核评价制度,每年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提交履职报告;连续两年考核评价不合格的,按程序予以撤换。

第二十六条 新设立分支机构委员遴选,由本会秘书处联合筹备组共同组织,候选名单报送秘书处审核后提交成立大会选举。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每届任期4年。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换届,分支机构提前向本会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秘书处初审,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届期内组织学术研讨活动少于2次的,本届主任委员自动丧失下一届主任委员候选人资格。

第六章 分支机构工作职责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落实主任委员牵头的分工负责制。主任委员牵头建立委员会内部议事规则,坚持集体研究重大事项,定期召开委员会工作会议,统筹推进各项业务。

第三十条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地,推动学科发展、科研人才培养、会员联络建设。

第三十一条 指定专人管理分支机构全部工作资料;完整归档委员会会议纪要、活动方案、工作报告、委员名册等档案材料。

第七章 分支机构换届管理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应当按期完成换届,换届工作在本会指导下,由本届委员会牵头、秘书处协调实施。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应当在本届任期届满至少2个月前,向本会提交换届申请及换届筹备方案。换届筹备会议于换届大会召开前 1-2个月举办,线上线下均可,由秘书处牵头,本届分支机构配合,研究确定换届大会议程、选举办法、候选人建议名单。

第三十四条 换届方案应当明确委员规模、名额分配、委员更新、增补建议。换届委员更新比例一般不低于三分之一;兼顾各细分领域,注重选拔中青年科技骨干;新任委员年龄、在职条件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执行。

第三十五条 延期换届届满仍未完成换届的:

(一)原主任委员自动丧失下一届主任委员候选人资格;

(二)可由符合条件的其他专家牵头组织换届,牵头人提前2个月提交书面申请;

(三)新任主任委员候选人,须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换届选举产生的分支机构全部组成人员名单,须报本会秘书处审核备案。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授权分支机构开展相关业务,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在会议纪要中载明授权事项;本会对授权事项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分支机构取得的全部收入所有权归属于本会。分支机构超出授权开展活动造成经济、法律后果,本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属于本会会员,严格执行本会统一会费标准,不得自行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本会及分支机构不得对同一会员重复收取会费。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仅可在本会书面授权下接受捐赠,不得私自签订捐赠协议,不得擅自变更捐赠财产用途;严禁私分、挪用、截留、侵占捐赠物资及资金。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不得独立开设银行账户;全部收支统一纳入本会财务核算,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依法对分支机构设立撤销、负责人履职、业务开展、财务收支、捐赠资产管理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有权提出整改、人员调整建议。

第九章 业务活动、印章与考评管理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开展全部对外活动,必须完整使用本会规范全称;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保持一致。未经批准,活动名称、宣传材料不得使用 “中国”“中华”“全国”“国家”“世界”“国际” 等字样。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不得私自刻制印章,开展业务统一使用本会公章;确因业务需要设置分支机构专用印章,须经理事会审议,由本会统一刻制、统一保管,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台账。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确需设置学组、专业组的,本会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明确设立条件、活动规范、撤销程序,严格控制设立数量。经批准设置的学组、专业组仅限在分支机构内部开展学术研讨等活动,严禁以自身名义对外办会、对外签约、收取费用,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开展活动,不得变相作为二级分支机构运行。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分支机构年度工作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分支机构奖惩、合并、撤销重要依据。

第四十六条 本会落实分支机构归口管理岗位或人员,专门承担分支机构联络、服务、监督工作。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 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委员、负责人发生违反本制度行为,由监事会开展核查,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限期整改、内部通报批评、暂停分支机构活动、罢免相关负责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移交监管及司法机关。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与《山东省干细胞学会章程》配套实施,未明确事项遵照国家法律法规、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执行,如条款与国家法规、本会章程相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及章程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修订由秘书处或监事会提出修订草案,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第三届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施行,原《山东省干细胞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制度》(鲁干学会〔2025〕第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