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干细胞学会资产管理制度(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干细胞学会(以下简称“本会”)各类资产购置、登记、领用、保管、盘点、处置、捐赠全流程管理,防范资产流失,保障资产安全完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24]25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山东省干细胞学会章程》《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会全部资产,覆盖秘书处、各专业委员会,涵盖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捐赠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全部类型。本会所有资产统一归法人所有,内设机构及专业委员会不独立拥有资产所有权及处置权。
第三条 资产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党建引领、非营利性原则。全部资产及收益仅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向会员、理事、监事、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分配。
(二)统一管控、账实双轨原则。实行秘书处实物管理与财务价值核算双线并行,建立电子、纸质双重台账。
(三)分级审批、集体决策原则。资产购置、处置等关键事项严格执行分级授权、大额事项集体决策。
(四)专人负责、定期盘点原则。资产责任到人,每年开展全面资产盘点。
(五)公开透明运行原则。资产管理情况依法依规公开,接受会员及社会监督。
第四条 职责划分:
(一)理事长(法定代表人):对资产安全、完整承担第一责任。
(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大额资产购置、处置、对外捐赠及年度盘点报告。
(三)监事会:全程监督资产管理,参与年度盘点,提出整改及追责建议。
(四)秘书处:负责资产入库、领用、保管、台账登记、盘点、报废等日常管理工作。
(五)财务人员:负责资产入账、折旧计提、价值核算、账实对账等工作。
(六)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对本领域资产日常保管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第二章 资产分类与认定标准
第五条 资产分为以下四大类:
(一)流动资产:包括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应收款项、预付账款、存货、低值易耗品等。
(二)固定资产:指使用年限超过1年、单台价值1000元(含)以上的设备、家具;单价不足1000元但批量成套购置、长期使用的办公家具及设备,纳入固定资产台账管理。
(三)捐赠实物资产:指无偿捐赠的图书资料、科普展品、宣传物料等实物资产。
(四)无形资产:包括注册商标、学术专著、行业标准文本、科研成果、官方网站及软件系统、知识产权等。
第六条 固定资产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各类资产折旧年限如下:
(一)办公设备、计算机、打印机等:5年;
(二)办公家具:5年;
(三)车辆:5年。
已提足折旧仍可使用的资产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按账面净值一次性核销。
第三章 资产购置与入库验收
第七条 资产购置分级审批:
(一)单台/单项资产价值<5万元:由秘书处、财务部、理事长联合审核。
(二)单台/单项价值≥5万元或批量集中采购:须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集体表决,监事会列席,留存会议纪要。
第八条 采购与验收流程:
(一)采购前须提交《资产购置申请表》,明确用途、预算、规格,严禁无预算采购。
(二)资产到货后,由秘书处、财务部、使用人三方现场验收,核对型号、数量、价格、质保资料等。
(三)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台账登记及财务入账,发票、合同、验收单一并归档;验收不合格的予以退换。
第九条 秘书处建立电子、纸质双重资产台账,逐条登记资产编号、名称、规格、日期、原值、存放地点、责任人、折旧、调拨、报废等信息。财务部同步设立固定资产明细账,每年12月开展账、卡、物三方对账。
第四章 资产领用、调拨与日常保管
第十条 资产领用须填写《资产领用单》,明确用途、责任人、数量及归还期限。资产仅限用于本会业务活动,严禁私用或转借。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得外借,确需出借的须经理事长审批并签订借用协议。
第十一条 资产内部调拨须填写《资产调拨单》,经双方负责人及秘书处审批后完成调拨,同步更新资产台账。
第十二条 保管要求:专用设备须定期维护保养;存货分类存放、先进先出;无形资产及账号须专人保管;各专业委员会领用资产由负责人统一管理。
第五章 捐赠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接收捐赠实物资产(图书资料、科普展品、宣传物料等),由秘书处与财务共同清点核验、评估入账,出具捐赠回执,设立专项台账分类管理。
第十四条 定向捐赠物资须按协议约定用于指定用途,不得挪作他用。秘书处每半年向捐赠方反馈使用情况,年度审计报告单独披露。
第十五条 实物捐赠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明确种类、数量、用途及交付方式;
(二)无法直接使用的物资,经理事会及捐赠方书面同意后,可拍卖、变卖或转赠,收入全部用于捐赠用途;
(三)定向捐赠须与受益方签订使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六章 资产年度盘点与差异处理
第十六条 每年12月开展年度全面资产盘点,由秘书处牵头,财务、监事会、各专业委员会代表共同参与,盘点范围覆盖全部固定资产、存货、捐赠物资等。
第十七条 盘点流程:
(一)秘书处导出完整资产台账作为盘点依据;
(二)现场逐项核对实物、编号、存放地点、完好状态;
(三)编制《年度资产盘点报告》,列明盘盈、盘亏、损毁、闲置资产明细;
(四)盘点报告提交理事会审议,同步报送监事会。
第十八条差异处置:
(一)盘盈资产补登台账、财务补录入账;
(二)盘亏、损毁资产须查明原因:人为原因由责任人赔偿;自然损耗按流程核销;
(三)大额资产盘亏须出具专项说明,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账务处理。
第七章 资产报废、处置与对外捐赠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可申请报废:
(一)达到使用年限、无法正常使用;
(二)维修成本超过原值50%,无修复价值;
(三)技术淘汰,无法满足使用需求;
(四)国家明令淘汰的
第二十条 报废流程:
(一)使用部门提交《资产报废申请表》,精密设备附技术鉴定意见;
(二)秘书处现场核验,财务核对账面净值;
(三)单台价值5万元及以上资产报废,须经理事会审议;
(四)审批完成后财务核销、台账标注报废状态;残值收入5个工作日内全额上缴对公账户。
第二十一条 资产对外转让、出售、置换,须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涉及国有资产成分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专业委员会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委员会无独立资产采购、审批、处置权限,所有资产由秘书处统一采购、统一入账、统一管理。专业委员会严禁私自接收捐赠、擅自处置资产。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经批准撤销的,须在1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资产移交回秘书处,由秘书处与财务共同清点核验,移交清单须三方签字确认。未完成移交的,不予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年度盘点覆盖各专业委员会在用资产。出现资产丢失、私自出借等问题的,由专业委员会负责人承担管理责任,监事会可依规提出整改、岗位调整、罢免追责建议。
第九章 资产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监督机制:
(一)日常监督:秘书处、财务部每月开展台账对账;
(二)专项监督:监事会牵头开展年度盘点核查;
(三)外部监督:主动接受民政部门年度年检、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第三方年度审计;
(四)信息公开:每年5月31日前,将资产状况纳入年度工作报告,通过山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违规行为:
(一)侵占、挪用、私分团体资产;
(二)无审批购置、报废、转让、出借资产;
(三)资产不入账、隐匿捐赠物资;
(四)专业委员会私自接收捐赠、擅自处置资产;
(五)人为损毁、丢失资产拒不赔偿;
(六)台账造假、隐瞒账实差异。
第二十七条 分级处置:
(一)轻微违规:限期整改、通报批评;
(二)较重违规:追回资产/赔偿损失、暂停管理权限;
(三)严重违规:罢免职务、全额赔偿、移送司法机关。
(四)理事长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对资产管理责任进行全面评价,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第十章 档案、信息公开
第二十八条 资产采购合同、发票、验收单、领用单、盘点报告、报废审批、捐赠协议等统一归档,保管期限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审计报告中专项披露大额固定资产及捐赠资产情况,按民政要求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与《财务管理制度》配套实施。本制度条款与法律法规、章程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及章程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第三届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