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干细胞学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2026-09-09 18:11:47 8

山东省干细胞学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提高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社会团体成立及换届选举工作指引》《关于加强社会组织理事会建设的意见》及《山东省干细胞学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对全体理事、常务理事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运作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本规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章程》规定相抵触,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章程》执行,并及时启动本规则修订程序。

 

第二章 理事会

第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全体理事组成,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六条 理事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章程》有关规定履行职权。

第七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任制),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批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十一)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学会理事人数超过60人的,依据《章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分为常规会议和临时会议:

(一)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1.理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副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2.常务理事会提议时;

3.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4.监事会提议时;

5.学会党组织提议时。

第十条 召开理事会常规会议前,秘书处应当征求理事意见,形成会议提案后报理事长审定。

第十一条 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秘书处或者直接向理事长提交带有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

第十二条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理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相关材料应当一并提交。秘书处在收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转交理事长。理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理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十三条 理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理事。理事长不能召集的,由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推举的常务理事召集并主持。

第十四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秘书处应当将书面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理事、监事和党组织负责人。

第十五条 理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及会议议程;

(四)理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会议表决方式;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选举和罢免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理事应当亲自出席理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并表决。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理事在一次会议中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一人。

理事在任期内连续两次无故不出席,或累计三次不出席且未履行请假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由理事会确认并向会员代表公告。

第十八条 理事会审议事项涉及理事本人或其所在单位利害关系的,该理事应当回避表决,且不得代理其他理事行使表决权。理事会审议事项涉及与学会有关联交易的,相关理事应当主动报告关联关系并回避。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邀请监事会(监事)、秘书处派员列席,必要时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应当准确记载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审议事项、讨论过程、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等内容,由参会理事签字确认。

会议纪要由理事长签发,作为决议执行和档案保存的依据。会议原始资料应当整理成册,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章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第七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常务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及会议议程;

(四)常务理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会议表决方式;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选举和罢免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应当亲自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并表决。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常务理事在一次会议中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一人。

常务理事在任期内连续两次无故不出席,或累计三次不出席且未履行请假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由理事会确认并向会员代表公告。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的回避表决、关联交易报告、列席人员、会议记录与纪要等事项,参照本规则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执行。

第四章 选举规程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选举,由会员代表大会负责。选举工作应当遵循民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尊重会员民主权利,反映会员意愿。选举工作应当自觉接受全体会员和社会的监督,接受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换届选举工作由本届理事会负责筹备。理事会应当成立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的具体组织工作。选举委员会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经本届理事会提名产生。

第二十九条 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

(二)审查会员资格,公布会员代表名单;

(三)组织候选人提名和酝酿;

(四)审核候选人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

(五)主持选举会议;

(六)确认选举结果并报告会员代表大会;

(七)处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或监事候选人的,应当退出选举委员会。缺额由本届理事会从其他会员代表中补选产生。

第三十一条 新一届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二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设监票人、计票人。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选举结果当场公布。

第三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选举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选举和罢免理事等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三十四条 届中增补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由理事会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届中增补的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任期与本届理事会剩余任期相同。届中增补的负责人人数不得超过本届负责人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五条 选举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和选举结果报告。会议记录应载明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数、选举事项、投票结果等内容,由参会会员代表签字确认。选举结果报告由换届选举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归档保存。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秘书处负责跟踪落实,并定期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理事长是决议落实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七条 学会建立理事会成员履职考评制度,按年度和任期对理事会成员履职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换届提名和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召开会议、作出重要决策、理事会成员发生变动以及与学会发生关联交易等情况,应当及时向监事会、会员代表通报,并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章程》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学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自第三届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