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干细胞学会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2026-09-09 18:20:00 17

山东省干细胞学会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会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财行〔2016〕71 号 )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24〕2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内差旅费是指学会人员(以下简称出差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因公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和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第三条 外出审批管理 

(一)严格执行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保证出差前有足够差旅费预算经费或项目经费。

(二)出差前必须履行外出审批程序:外出前持会议通知或相关规定性文件执行审批流程,经理事长审签同意后外出。

无会议通知或规定文件的出差人员出行前需填写出差审批表,履行常规外出审签程序。

学会相关人员要严格执行因公出差报告制度。本着实事求是、厉行节约的原则,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出差人员对差旅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负责,部门负责人承担审批和监管责任。  

第四条 差旅费报销凭证要求:应提供会议通知、规定文件或《山东省干细胞学会出差审批表》(详见附件5)申请书、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住宿费、会议费发票等凭证。报销人员对提供票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五条 差旅费报销审批流程:持正规发票、会议通知、规定文件或《山东省干细胞学会出差审批表》办理报销,填制《山东省干细胞学会差旅费报销凭证》(详见附件3)、《山东省干细胞学会出差补助申领表》(详见附件4),履行常规报销审签程序。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详见附件1),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乘坐飞机的,保险费可以凭据报销。保险费30-40元/人/次,7日内乘飞机往返仅报销一次。

第九条 出差人员乘火车,购买餐车茶座的费用由个人自理,不予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实行据实凭据报销。学会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制定《出差人员住宿费和伙食费补助标准表》(详见附件2)。在规定的定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理。

住宿发票原则上应注明住宿天数、人数、单价等基本信息,以便判断住宿费是否符合标准,如因宾馆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在发票上体现上述信息,出差人员应予以注明并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财政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标准,学会将根据国家相关通知执行。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按国家相关通知执行。

第十三条 省部级人员住普通套间,其余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业务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2。

第四章  伙食补助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规定包干使用。发放基本标准除西藏、青海、新疆每人每天120元外,其他地区均为每人每天100元。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如不交纳,学会将只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 对于参加会议和培训,无论举办方是否承担伙食费用,学会只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第十八条 已由外单位负担伙食费用的,不得在学会重复领取伙食补助费 。

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件2。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往返驻地和机场、车站的交通费在规定发放的交通补助费内统筹解决。

第二十一条 已由外单位负担市内交通费的,不得在学会重复领取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原则上应当在15日内办理报销手续。

差旅费报销应遵循“一事一报”的原则,因不同事由或不在同一时间段出差,需分别填写不同的差旅费结算单。

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必须连同差旅费一起报销,事后不得补报。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因发生城市间交通费用而产生的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可以凭据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实际已发生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培训(会议)费却无法提供三类费用全部票据的,原则上不得办理报销业务。如有特殊情况需提供《特殊事项说明表》(详见附件7)或提供相关证明,审签后办理报销业务。

特殊情况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情况:

(一)出差人员因借住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

(二)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等,或与其他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合作,对方单位负担交通费或住宿费的。

(三)坐本单位公务用车或租用车辆出差导致无法提供城市间交通费发票的。

(四)出差人员因公出差,确因工作需要租车前往目的地的,报销时须提供注明用车起止日期、出发地和目的地的租车合同(协议)或用车单,据实凭据报销租车费发票。对租车所引起的安全等问题,由车辆出租单位及出差人员个人承担。

(五)出差人员提供单程城市间交通费票据,须提供《特殊事项说明表》,按规定标准据实报销相关费用,发放部分相关补助。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参会期间不再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补助,按照路程往返各1天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补助;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会议指定住宿宾馆的,在规定的定额标准内凭据报销。交纳的会务费、资料费按会议、培训通知随差旅费报销。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在济南市区参加会议、培训的,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到远郊区县参加会议、培训且实际发生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的,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标准报销。统一安排伙食、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济南市远郊区县是指长清区、章丘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莱芜区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原则上不允许自驾,省内出差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必须要自驾车前往的,须填写《山东省干细胞学会自驾车出差申请单》(详见附件6),经理事长审批同意后可自驾出行。凭往返当天加油票、过路过桥费发票等相关票据代替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报销金额按照不高于出差目的地与单位驻地之间按规定乘坐相应等级公共交通工具(火车、汽车,不含飞机)的票价确定,不发放相关补助。对于由于自驾车所引起的安全等问题,由出差人员承担。

第二十八条 确因工作需要邀请学者、专家来学会开会、交流、访问或赴外地参加调研,报销时须提供邀请函,按以下情况对照相应标准报销差旅费

(一)邀请来学会开会、交流、访问,且须由本学会承担差旅费的,可按对应标准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不予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邀请赴外地参加调研的,可按对应标准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以及报销手续不完备的不予报销。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条 出差人员应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业务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一)学会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学会秘书处、财务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对相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对学会领导及被聘为五级的副高级职称人员和被聘为四级职员的行政人员,按照《办法》中“正高级职称人员、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其他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若本办法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民政监管政策冲突,以国家法规政策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修订由秘书处提出修订草案,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第三届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施行,原《山东省干细胞学会差旅费管理办法》(鲁干学会〔2018〕第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