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干细胞学会会费管理办法

2022-10-20 18:44:11 166

山东省干细胞学会会费管理办法

   学会〔2022〕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和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等文件精神,为促进学会健康发展,更好地为会员提供服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会费是学会一项重要的经费来源,是维持学会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缴纳会费是每个成员的法定义务,也是学会成员主人翁的责任感的体现,各会员单位和个人应认真履行义务。

 

第二条  收取会费的原则是取之有度,用之得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会章程,会费标准应切实遵循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依据工作成本的原则确定,同一社会团体对同类会员收取会费应该统一标准,结合会员单位性质不同分别收取会费。根据我会实际情况,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会费标准如下:

1、副会长单位:每年30000

2、理事单位:每年15000元。

3、会员单位:每年5000元。

4、个人会员:每年100元。

 

第三条  缴纳会费是每个会员的应尽的义务,学会理事和各专委会委员的会费收取实行每届一次性缴清(每届四年),新增会员应在召开会议前到学会财务处或相关网络系统缴纳会费,由财务处统一出具山东省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并加盖本会财务专用章,各会员应按照标准、主动及时缴纳、不得拖欠,连续2年不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条  会员单位所缴纳的会费不包括学会组织的下列活动:会议、培训或者各项赛事等。(如:资料费、住宿费、餐饮费、参展费、参赛费等)。

 

第五条  会费的管理与使用:

1、会费的管理与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财务管理制度,厉行节约,加强审计,受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2、会费由学会统一收取,其中分支机构收取的会费在学会单独设立账目,学会收取会费,应按照规定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电子收据》。配备专职财务人员,每年向理事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并接受会员单位的监督。

3、会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内容和有益于会员的公益活动。

4、会费的支出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平调、挪用。

5、会费的开支范围严格按照《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学会开展工作。如宣传教育、业务培训、文化活动、资料印刷、办公场所租赁、召开会议、误工补贴、交通工具、差旅开支、奖励表彰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

6、学会常设机构日常工作支出实行会长负责制,专人审批;大项支出如房产、设备购置,或捐助项目等超出会费开支规定范围的,要经常务理事会或学会负责人们讨论决定。

 

第六条  会费的监督

1、会费的收支使用要接受理事会和会员的监督,按照规定每年向理事会、每届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情况。

2、学会组织财务审计应由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应遵循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严格审计程序,并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审计报告格式文本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

3、学会组织财务审计情况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外,还应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山东省干细胞学会。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