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干细胞学会会员代表选举办法(草案)

2026-09-08 16:55:26 2

山东省干细胞学会会员代表选举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学会会员代表选举工作,健全民主选举制度,保障全体会员依法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等民主权利,确保换届选举工作合法、规范、有序开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山东省社会团体成立及换届选举工作指引》(鲁民〔2023〕53号)、《山东省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实施细则》(鲁民〔2026〕30号)及《山东省干细胞学会章程》(鲁干学会〔2022〕34号)相关规定,结合本学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学会会员代表名额核定、人选推荐、遴选公示、审核确认、资格管理、任期调整、补选更替等全部工作,明确会员代表的任职条件、权利、义务与履职要求,是本学会开展会员代表选举工作的内部操作依据。

第三条 会员代表选举工作严格遵循党的领导、依法依规、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结构优化、择优推选的原则,充分保障广大会员的民主权利,杜绝暗箱操作、指定人选等违规情形,自觉接受党建工作机构、监事会、登记管理机关和全体会员监督。

 

第二章 会员代表的设置

第四条 学会会员人数超过150人,依规设立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会员数量的三分之一;会员人数较多时,可适当降低比例,调整方案须公示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会员代表应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全面覆盖干细胞基础研究、临床转化、技术研发、产业应用、科普服务及交叉学科等领域,兼顾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企业等不同类型会员单位。

第六条 会员代表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学会在籍个人会员;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学会章程;

(三)无违法违纪、学术不端、失信惩戒等不良记录;

(四)在干细胞及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学术影响力或行业代表性;

(五)热心学会工作,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

(六)无法律法规、社团管理政策及学会章程规定的负面清单情形。

 

第三章 选举机构

第七条 会员代表的选举工作由本会换届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委员会由理事会提名,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且为单数。换届选举委员会履职期间独立开展工作,接受学会党建工作机构领导和监事会监督。

第八条 换届选举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资格核验:核查在籍会员资格;

(二)名额统筹:制定代表名额分配方案并公示;

(三)组织推选:统筹人选推荐、汇总、酝酿、协商工作;

(四)资格审查:核查候选人任职资质,排查负面清单情形;

(五)异议处置:受理、核查、答复公示异议;

(六)结果确认:审定、公布正式代表名册,留存换届档案;

(七)资格管理:负责换届阶段代表资格终止、补选、备案等工作。

 

第四章 会员代表的产生程序

第九条 会员代表严格按照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反复酝酿、逐级遴选、公开透明的程序产生。

第十条 具体程序如下:

(一)名额分配:换届选举委员会综合考虑会员的地域分布、学科领域、单位类型等因素,合理确定各专委会与个人会员的代表名额,并面向全体会员公示。

(二)人选推荐:各专委会与个人会员根据分配名额,通过会员联名推荐(不少于10名会员联名)、主委推荐或个人自荐等方式向换届选举委员会提出建议人选。

(三)酝酿协商:换届选举委员会对各专委会上报的建议人选与个人会员自荐信息进行汇总,经过民主协商和酝酿讨论,集体研究确定会员代表候选人名单。

(四)审核确认:换届选举委员会对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确认其符合会员代表条件后,形成《会员代表建议名册》。

(五)公示:《会员代表建议名册》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换届选举委员会书面实名提出;换届选举委员会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书面答复。

(六)审议通过: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已妥善处置的,由换届选举委员会完成资格审查后提交理事会集体审议表决通过(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形成正式《会员代表名册》。正式名册由学会妥善保存,作为会员代表大会参会、表决、履职的唯一依据。

 

第五章 会员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审议学会重大事项,监督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工作;

(三)对学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及学会合法权益;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会章程,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按时参会,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

(三)密切联系会员,如实反映意见;

(四)积极参与学会工作,认真履行代表职责;

(五)恪守学术道德,维护学会声誉。

 

第六章 会员代表的任期与调整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任期与本届会员代表大会届期一致,每届四年,任期自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正式代表名册之日起生效,至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之日终止。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资格自动终止:

(一)丧失本学会在籍会员资格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履职的;

(三)存在违法违纪、学术不端、失信等不适宜继续任职情形的;

(四)其他应当终止代表资格的情形。

出现上述情形的,由换届选举委员会核实后备案、公示,并报告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出现缺额时,按下列程序补选:

(一)优先由原推荐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补选推荐;

(二)特殊情况可由换届选举委员会在相应学科、领域会员中重新遴选推荐。

换届阶段补选由换届选举委员会履职;闭会届中补选由理事会组织资格审查、公示,补选结果提交下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补选代表自换届选举委员会审定之日起履职,确认未通过的,其代表资格自动终止。补选代表任期至本届代表大会届满。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本学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社会团体成立及换届选举工作指引》《山东省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实施细则》及《山东省干细胞学会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相关文书档案应妥善保管以备查阅和评估检查。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本学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原《山东省干细胞学会会员代表选举办法》(鲁干学会[2022]第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