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干细胞学会监事会工作办法(草案)

2026-09-08 16:59:45 2

山东省干细胞学会监事会工作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干细胞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监事会工作,明确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提高监督质量,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全国学会组织通则》以及《山东省干细胞学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事会是对学会工作实施全面监督的常设监督机构,独立行使监督权,是促进学会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推进学会完善民主决策机制、信息公开机制的基础治理制度。

第三条  监事会实行程序监督与实体监督相结合,常态事务监督与专项事务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监事会及成员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领导和监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学会章程及相关制度,公开公正、忠实勤勉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章  监事会职责

第五条  为本学会独立监督机构,与理事会平行设立,主要职责: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监督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履职情况,对违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财务资料,监督理事会决议执行和财务制度落实情况。

(四)对损害本团体及会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纠正,防范运营风险。

(五)依规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团体运行问题。

(六)对重大活动、重点工作开展专项监督,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章  监事会组成

第六条 监事会由3名成员组成,设监事长1名。

第七条 监事会成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

(二)热心学会事业,身体健康,具有履职尽责的能力和条件;

(三)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四)任职时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财务负责人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

第九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监事长、副监事长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监事会选举产生,可参照理事会负责人产生方式进行选举。监事会每次换届留任的监事不超过上一届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

第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学会章程和相关制度开展监督工作,履行监督职责;

(二)根据监事会分工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三)根据监事会决定和监事长委派,参加学会活动,完成相关工作;

(四)执行监事会决议,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五)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行使监督权。

第十一条 监事应当积极参加监督活动,定期听取会员意见建议,审慎处置监督事项并及时反馈。对监督事项涉及的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做好工作记录并向监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监事会工作,负责监事职责分工和工作安排;

(二)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审定、签发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列席或委派代表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其他有必要列席的会议;

(五)代表监事会对学会重要业务活动、涉法涉诉事项等发表意见和建议;

(六)检查、督促监事会决议及监事履职情况;

(七)学会章程、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学会规章制度及监事会决议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监事长可以委派副监事长或监事代行其部分职权。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职的,由监事长指定一名副监事长或监事代行其职责,并及时向理事会通报,向学会秘书处报告。

 

第四章  监事会工作规则

第十五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重大事项可随时召开。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一致同意方为有效。监事应当本人参会,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向监事长及学会秘书处请假。闭会期间可通过书面、通讯等方式征询监事意见。相关决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六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时,发现会议程序、决策内容存在违反学会章程或有关制度的,可以当场提出意见建议,并如实记录存档。

第十七条 监事会发现学会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监督意见并跟踪落实。发现学会存在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等反映。

第十八条 学会会员或分支机构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向监事会书面申诉。监事会收到申诉后,应在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后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参照学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收到监事会监督意见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条 监事会应当加强与学会党支部的工作联系和协同,建立完善信息沟通和监督落实制度,及时交换工作意见。学会重要文件、会议纪要等应及时抄送监事会,保障信息畅通。

 

第五章  履职资格变更

第二十三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资格自动终止:

(一)连续一年未履行监督职责的;

(二)本人存在违法、违纪或违反学会章程行为的,经监事会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可先行暂停其履职,由会员代表大会予以罢免。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因监事资格终止导致监事会不足三人时,由剩余监事继续履职;全体监事资格均终止的,由学会临时委派人员代行监督职责。监事长资格终止的,由在岗监事组织推选新任监事长,保障监督工作连续开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工作及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学会的财务制度。

二十七  本办法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学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